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权力来源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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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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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处室 |
秦皇岛市失业保险事业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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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时间 |
办公地址:
建设大街366号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中心
办公时间:
春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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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35-326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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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电话 |
0335-3262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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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期限(工作日):
法定期限(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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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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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市户籍、在其他地区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转入我市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2.非本市户籍、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需转到其户籍所在地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受理标准 | 需提交原件份数 | 需提交复印件份数 | 材料要求 | 是否必须 |
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 1 | 1 | 复印到一张A4纸上。必需材料 | 是 |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联系函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 1 | 0 | A4纸 | 是 |
环节 | 办理处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特殊环节 |
受理 | 失业处失业人员管理科 | 黄征、王媛媛 | 0工作日 | 无特殊环节 |
审核 | 失业处失业人员管理科 | 黄征、王媛媛 | 0工作日 | 无特殊环节 |
办结 | 失业处失业人员管理科 | 黄征、王媛媛 | 0工作日 | 无特殊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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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1.《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通知》(冀劳社〔1999〕327号)第二条,非我省户籍职工失业后回户籍所在地,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我省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享受期限和待遇标准。由原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同时,应告知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申领失
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办理向其户籍所在地划转失业保险关系手续后,其失业保险待遇由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并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服务。第三条,划转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2计算。
2.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秦人社〔2017〕156号),第七条,失业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医保关系随同转移,其纳入医疗保障应缴纳的费用,由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的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的,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应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移时转出地标准和核定的数额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首月申领转移且未参加灵活就业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按职工医保缴费标准计算转移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转入地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失业人员办理纳入职工医保和缴费手续。转出地划转的资金不足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和该文附件冀人社规〔2016〕12 号第三条(六)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不划转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按照转出地经办机构核定的领取期限,按照本地的档次标准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七)外省(市、自治区)失业人员转入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核实转入的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到账后,按照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领取月数,对应本地失业保险金领取月数的档次标准按月发放。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我省规定执行。